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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政策
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2024年03月14日    来源:

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创新型青海,推动我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青海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主要是依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型企业组建的科研实体,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研发活动、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科技行政部门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共建跨部门、跨行业的联合实验室;鼓励联合组建多学科交叉或新兴学科实验室。

  第四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省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学科领域发展的需求,开展以基础和应用基础为主的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为相关学科领域、行业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培育、稳定一批高素质的科技人才及学术带头人,建设一支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合理,科技创新能力强的高层次科研队伍。

  第五条在青海省科技创新能力促进计划中,设立实验室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绩效优良的实验室建设,如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和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是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㈠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㈡  制定实验室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管理与评估办法,指导监督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㈢  负责组织实验室建设的申请受理、立项评估、经费审核,监督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㈣  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调整与撤消。

  第七条 省直有关部门是各类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㈠  根据省实验室的总体发展规划和行业、学科发展的需求,组织本部门实验室的申报和组建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室组建及运行期间的有关问题;为实验室的组建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㈡  制订本部门实验室的发展规划,负责实验室建设计划的实施,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实验室的评估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建设单位)是建设和运行管理实验室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㈠  完成实验室建设工作,为实验室运行和发展提供配套条件、经费及后勤保障。

  ㈡  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确定实验室编制和人员安排,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及组成人员。

  ㈢  根据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协助实验室制定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

  ㈣  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做好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  申 报


 

  第九条 建设实验室的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重点支持,科学发展。

  第十条 申请实验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  拥有学术水平高、作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支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具有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能力;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其中具备高级职称人员应在5人以上,至少有1名省级学科带头人)。

  ㈡  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政策,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和区域特色;近五年来的科研活动成绩突出,拥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每年承担国家或省级研发项目2项以上。

  ㈢  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科研用房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200万元;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并能统一管理,开放共享。

  ㈣  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后勤保障、学术活动等配套条件,能保证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

  ㈤  企业组建实验室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托企业有较强的综合科技实力,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并处于本领域领先地位;依托企业有较大的科技投入,近三年中每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

  第十一条  凡符合第十条的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申请书》(见附件),经依托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申报。中央在青单位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无主管部门机构可通过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查,组织专家现场评审。通过评审的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纳入省级实验室管理序列,授予“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称号,并颁发统一标牌和证书。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员聘用、人才培养及实验室日常管理等工作。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实验室主任任期5年,可连续担任。实验室主任的聘任与调整要及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六条 实验室须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实验室的重大科研项目、重要学术活动,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11名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凡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七条 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依托单位须在保证实验室编制和人员的同时,制订吸引、培养高水平人才的激励政策,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不断改进和完善运行机制,推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有条件的实验室应设立主任基金。

实验室要加大对国内外的开放力度,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和国内外双边、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文献信息等应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资金以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投入为主,鼓励社会各方面资金支持实验室建设。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在各类省级科技计划中对实验室的科技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条省科技厅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优胜劣汰、滚动支持的原则,依据评估结果,对评估为合格以上的实验室将择优对其后续的创新能力建设、科研立项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加大支持力度,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实验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消其省级实验室称号,退出省级实验室管理序列。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被批准认定的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实验室名称。实验室的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多家联合组建(包括与国内外合作共建)的实验室,应由依托单位与有关单位就各自在组建与运行中的责权利进行协商,并向省科技厅提交协议书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确因实验室发展需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研究方向,或对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整合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工作,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的论证,由依托单位报其主管部门核定后,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每年进行运行情况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并将材料于次年1月份上报省科技厅。连续两年未按要求上报材料将视为自动放弃省级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事务。实验室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能够集聚和培养人才,在学术上或在促进技术进步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在国内或国际上有影响的实验室,将加大支持力度,提高其科研能力,使之逐步发展成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实行考核、评估制度。

  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其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依照《青海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每3年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一次评估考核。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确定评估结果,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评估结果是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实验室进行科研经费资助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青海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Qinghai Province”。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青科发政字[2008] 89号)同时废止。